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

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明显区别。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,需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,期间可因法定事由中断或延长。除斥期间多用于形成权,如撤销权,期间届满权利自动消灭,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或延长。在实际操作中,应根据权利类型和法律规定选择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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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在于:诉讼时效需当事人主张,适用于请求权;除斥期间则自动进行,适用于形成权。选择时,应考虑权利类型、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。例如,对于合同债权等请求权,应关注诉讼时效;对于撤销权等形成权,则应注意除斥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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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两种重要期间制度。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,如合同债权等,须由当事人主张,届满后只是胜诉权消灭;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,如撤销权等,不需当事人主张,届满后实体权利直接消灭。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不同。《民法典》对此有明确规定,混淆使用可能导致权利受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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